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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昌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全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学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学校户口变动情况,向师生员工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户政部门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一章 集体户口管理

第四条 管理范围 

凡被列入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是指在学校内集体宿舍居住的教职工,以及在本校就读的计划内学生。        

第五条 管理办法

保卫处协助南昌市公安局昌北公安分局、青山湖公安分局、东湖公安分局、红角洲派出所、塘山派出所及董家窑派出所掌握户口变动情况,统一登记。以学校为单位列为一户。户口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保卫处保管。

第二章 落户与管理

第六条 落户人员必备材料

凡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随迁家属以及被录取在本校的计划内学生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学生落户的有效证件为:

外省迁入:户口迁移证原件、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照片一寸两张。

省内迁入: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照片一寸两张。

(二)教职工落户的有效证件:省人事厅调令、报到证、人事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及学位证。

(三)学校集体户口教职工,其新生婴儿出生一月内,凭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身份证申报落户。

(四)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落户。

(五)凡需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必须在入学当年将其户口迁入学校,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前来保卫处申报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落户程序

(一)新生落户工作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各学院接保卫处下发的新生落户通知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集新生落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保卫处户籍科前往派出所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二)教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家属的落户持规定材料自行前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登记表借阅规定

第八条 集体户口登记表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保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登记表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小孩入户、出国审查、公证、学生申请贷款等。

第九条 借阅方法: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院开具的证明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 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阅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护户口登记表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交回。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二)死亡:持医院死亡证明、殡葬证明、户口和身份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经家属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户口迁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凡毕业及调离我校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将其户口迁出。

第十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工作由各学院协助保卫处户籍科统一办理。其具体办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出

接保卫处毕业生户口迁移通知后,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登记户口迁移人数、迁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迁移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保卫处户籍科前往派出所统一办理。

(二)往届毕业生户口迁出

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的,持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借取本人户口底页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办理。

(三)在校生户口迁出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先到落户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凭《准迁证》、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借取本人户口底页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办理。

(四)集体户口教职工调离学校工作的,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将其户口迁出。

(五) 退学学生的户口迁出由本人或该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凭学校退学文件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改户口迁移证地址的,由该毕业生本人持招就处出具的变更通知书,自行前往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地址。   

第十五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在办理落户途中遗失的,持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户口迁移证编号、登报挂失后自行前往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 责任与惩罚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登记表或超过限期不归的。

第十七条 有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